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贵州省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办法共十一章、五十三条,对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管理进行详细说明。即日起,为方便读者更好理解,记者对办法进行分解解读。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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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开放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进行管理。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数据,经过脱敏清洗后可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面向社会无条件或有条件开放。
政府数据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府数据开放目录编制指南,定期发布政府数据开放责任清单。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工作职责,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有关规定,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 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对有条件开放类政务数据,政府部门应当在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上开通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需求申请通道,及时响应合理的数据开放需求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申请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由数据提供部门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的,转至数据提供部门;审核未通过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数据提供部门收到数据开放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时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开放的,数据提供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流程予以开放;不同意开放的,应提供不予开放的依据或理由。
依法面向社会开放的政务数据,其服务提供的费用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部门应当对开放数据进行动态更新管理,确保开放数据及时有效。 政府部门需撤销已发布的开放数据前,应报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并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进行公告。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方亚丽
编辑 江婷婷
二审 陈露
三审 张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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