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规范开展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网络截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林红)8月23日,记者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官网获悉,该部门于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开展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2023年12月底前,依托重庆市医学影像云中心推进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间检查资料的互联互通互认,实现全市医学影像印数据云端汇集、线上质控、结果互认、资料共享,助推川渝两地跨区域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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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重庆市医学影像云中心医学影像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此前,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需要患者拿胶片或纸质检查结果到另一家医院,而《通知》旨在对医学影像数据进行云端汇集、线上互联互通互认,从而让患者看病更方便。
具体来看,《通知》在互认原则、互认项目、互认范围、互认规则五个方面均作出规定。
互认原则:
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由接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病史,结合临床症状、体征等作出诊疗判断。
互认项目:
1.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共67项(附件1),包括X线33项、CT20项、MR14项。
2.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做到检查规范、部位正确、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时间准确,检查报告符合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测量数据准确。
互认范围:
1.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互认。
2.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认可。
3.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互认。
互认规则:
1.在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对近期(一般3个月内)规范完整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在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结果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时间等;对因诊疗需要,确需重复检查的,应当按规定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的目的及必要性。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①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等);
②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③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④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⑤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⑥图像质量和检查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
⑦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⑧其他符合诊疗需求,必须再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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