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工人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工人累计工作已到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到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公职分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工人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限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够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前款限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天)×工人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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