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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映象网记者 慕嘉烜
近日,在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沟通下,被执行人终于将所欠货款履行完毕,又一次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试图通过购买保险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申请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化某应于10日内偿还原告范某货款本金955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范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房津宇分析因案件执行标的较小,想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可被执行人在履行完1000元欠款后,就开始找种种理由逃避执行,迟迟未履行剩余欠款。承办人便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仔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化某名下虽无存款,但有一份价值不菲的商业保险,且购买时间较长。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前往保险公司调取被执行人的投保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实为其孩子投保。承办人与化某再次联系,告知其再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划拨保险。可化某这边也态度恶劣,认为法院不能扣划保险,尤其是买给子女的,受益人是子女,法院更无权划拨。
承办人耐心告知了被执行人保险的属性,保险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如对其进行强制扣划,其投保的保险将会导致缴纳年限中断、作废等情况,对被执行人化某及其孩子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慑于强制执行的威力,被执行人主动前往法院并将所欠债务全部履行,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上述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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