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对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应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处予5日以下拘留。
3、(一)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有关场所,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二)在公众聚集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三)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四)在居民住宅楼,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五)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六)因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受过消防管理行政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七)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雇佣、指使或强令他人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引起火灾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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