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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就医服务管理流程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社局,伊滨区社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我市参保居民市域内就医需求,根据《洛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21〕2号) 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 (豫人社〔2017〕 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现对我市居民医保转诊就医服务管理流程做如下调整:
一、关于洛阳市统筹区内就医
参保人员在全市统筹区内住院就医实现“一卡通用、一网结算”。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就医,无需开具转诊单,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未能实现直接结算的,治疗周期结束后持有效票据和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在辖区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二、关于市外转诊就医
统筹区域内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到市外三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就医的,可以参照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就医规定,由洛阳市内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城市区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居民市外转诊就医的相关业务。各县医保部门(孟津区、偃师区参照县域管理)在本辖区内选定一到两家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参保人员市外转诊就医的相关业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服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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