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一、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基本情况
(一)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
1.从购买“安置房”的购房者需求划分。一是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安置房”,它们实现了对普通商品房的替代作用。这类人群虽然清楚安置房存在的风险,但是无力购买高价的城市商品房,与安置房的居住利益比较,最终选择了购买安置房。他们对房屋的稳定性较为敏感,抗风险能力较弱,而且大部分没有其他的住房。二是满足休闲住房需求的“安置房。房屋所处的乡村环境、不受商品房开发限制的一些条件等,满足了部分高收入人群的休闲住房需求。此类购买人群对是否真正拥有房屋产权应该并不是特别关注,他们关注的重点是购买到了这种休息居住的价值。普遍来说,这类人群的抗风险能力较强,他们要实现的是高层次的需求,而且普遍在市区拥有住房。三是实现投资功能的“安置房”。有部分人群出于以后城市发展规划等的考虑,购买部分地段和区位的安置房,以期实现投资功能。这类人群抗风险能力强,对住房本身没有需求,类似于商品房炒家。
2.从安置房卖方的身份划分。一是卖方为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不少农民分得面积相对较大的安置房,甚至有些农民分得多套住房。为了使房屋发挥更大的效用,创造更大的价值,被拆迁农民卖掉多余的住房。二是卖方为房产开发公司和投资公司。从应诉到我院的纠纷来看,此类纠纷占绝大多数。在推进城乡统筹的过程中,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乡镇政府、村委会一般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金优势的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投资公司作为业主修建安置小区。安置房竣工后,与被拆迁村民签订房屋安置合同。有部分开发商或者投资公司在安置完被拆迁村民后,将剩余的安置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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